稅務總局解讀修訂后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辦法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修訂《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管理,提升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稅務總局2015年制發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原辦法》),根據出口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稅收遵從等情況,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為四類,有針對性地實施差別化管理和服務措施。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遵從度高的一類、二類企業,簡化申報手續,縮短退稅辦理時限,提供退稅綠色通道;對納稅信用差的四類企業,強化管理,從嚴審核,嚴防風險。
《原辦法》的施行,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稅進度,較好的發揮了導向作用,促進了誠信經營,得到了有關部門和廣大出口企業的好評。
近期,黨中央、國務院對進一步優化完善退稅分類管理辦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在《原辦法》施行過程中,部分企業和單位也提出了一些完善辦法的意見和建議。為更好地發揮分類管理的導向作用,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了完善,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新辦法》)。
二、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訂和完善?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訂和完善:
一是區分不同外貿業態設定一類企業標準。區分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別設定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進一步提高了分類標準的針對性。
二是適當提高一類企業占比。為進一步發揮一類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新辦法》適度降低了一類企業的準入門檻,適當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針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輕資產的特點,《新辦法》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的凈資產比例標準,由原辦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體現了對外貿新業態的支持。
四是強化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為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辦法》在分類管理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誠信企業的聯合激勵和對失信企業的懲戒措施。比如,在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中,除考量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外,企業在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分類管理情況也作為評定標準之一,營造讓守法者一路暢通的良好氛圍。同時,明確被列入部門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直接評定為四類出口企業,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五是進一步加快退稅整體進度。《新辦法》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0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鑒于一類企業的戶數預計將大幅增加,稅務機關做好配套服務的工作量也隨之加大,為確保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辦法》將一類企業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個工作日延長為5個工作日。總體來說,《新辦法》將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的整體進度。
六是持續加強風險防范。按照放、管、服相結合的要求,《新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在為出口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的同時,持續加強事前的預警、事中的審核把關和事后的評估核查,做到不僅放得下、服務好,也能管控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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